青島公布危害食藥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8-04-24 13:24:38 來源: 世界杯赛程预测 導刊

  案例1: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加工小銀魚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馬某某利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產品加工有毒、有害的小銀魚,批發銷售獲利。期間,安某某從事記賬、銷售及安排接送貨物等活動;劉某某根據馬某某安排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大量加工小銀魚並發貨、送貨;陳某某跟馬某某打工,根據馬某某安排生產並接貨、銷售。個體商戶李某某明知小銀魚係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加工後,仍然購進銷售。
 
  馬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安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2:頂風作案銷售“巴西牛肉”
 
  施某某係個體工商戶,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間,其明知“巴西牛肉製品”係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從廣東省番禺市購入“巴西牛肉製品”,對外銷售“巴西牛肉製品、巴西牛腩筋、牛寶等牛下貨”,銷售金額約68萬元。
 
  施某某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巴西牛肉及牛製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案例3:工業鬆香用於家禽褪毛並銷售
 
  2016年2月至5月17日期間,劉某某在菜市場經營的家禽屠宰點內,使用國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鬆香對鴨、鵝進行褪毛並在市場上銷售。案發後,查獲並扣押疑似鬆香的黃色晶狀固體76公斤、黑色膠狀物質5公斤。經鑒定,主要成分為鬆香酸(工業鬆香)。
 
  劉某某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例4:白菜上噴灑含有甲醛成分防腐劑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馬某某為使收購的白菜在長途運輸中保持新鮮,指使工人向白菜根部噴灑非食用物質甲醛。公安機關在收購白菜的現場扣押已經噴完甲醛的白菜1500餘公斤,綠色噴壺一把,白色方桶一個,經鑒定,扣押的綠色噴壺和白色方桶內的液體中均檢出甲醛成分,含量分別為116.45g/kg、267.90g/kg。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馬某某在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過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5、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
 
  2014年至2017年年初,胡某在明知“德國黑金剛”等男性用壯陽類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西藥成分,通過網絡購買該類男性用壯陽類保健食品,又通過網絡、物流等方式進行批發銷售,銷售金額達18萬餘元。經檢測,被查扣的39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西藥成分。涉案保健食品總價值為17397.5元。
 
  胡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6:在散裝糧食上噴灑農藥滅蟲
 
  2016年8月1日至4日,王某某在市場內經營糧油店,在其銷售的散裝糧食上噴灑農藥滅蟲,致銷售的糧食受汙染。經檢測,查獲的玉米粒、毛綠豆、五常大米、花生等13種糧食中,均檢測出敵敵畏成分。
 
  王某某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7:種植大蔥使用農藥甲拌磷
 
  李某某在自己家的蔥地中,使用國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甲拌磷殺蟲,將大蔥銷售給某大蔥收購點,郭某某到該收購點收集蔥葉帶回養殖場喂羊,導致飼養的34隻羊死亡,價值36760元。經檢測,在大蔥中均檢出甲拌磷成分。
 
  李某某使用國家明文禁止使用的農藥甲拌磷,並將其種植的有毒、有害的大蔥進行銷售,造成他人所飼養的羊部分死亡的後果,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案例8:用亞硝酸鹽醃製鹹鴨蛋
 
  2015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陶某某從身份不明人處購進8噸粉狀鹽產品、3噸塊狀鹽產品,使用上述兩種鹽產品醃製鹹鴨蛋,共銷售44624斤。公安機關和食藥、鹽政部門聯合檢查,檢測出陶某某使用的粉狀鹽產品、塊狀鹽產品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標準,且含有亞硝酸鹽。
 
  被告人陶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案例9:用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
 
  2015年6月份以來,王某某與其妻高某(已判刑)加工生產豬下貨、牛肚等肉製品,2人使用非食用的工業用氫氧化鈉(俗稱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並將牛肚對外銷售。其中,王文濤負責購買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業用火堿,高某負責清洗原料、對外銷售。經鑒定,生產加工的半成品牛肚中的pH值為10.33。
 
  王某某夥同妻子高某在食品的加工過程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業用火堿,並將添加了工業火堿的食品對外銷售,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10:用“吊白塊”加工合成澱粉絲
 
  2015年年底以來,董某某未取得任何食品生產許可手續,私自開辦合成澱粉絲(人工翅絲)加工廠。在生產過程中,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並冒用“巨昌”品牌銷售,涉案價值15萬元。經檢測,在其生產的成品及半成品合成澱粉絲中,檢出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
 
  董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案例11:無證屠宰生豬
 
  2013年5月份以來,趙某夥同妻於某某,在未辦理屠宰手續及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周邊養殖戶手中收購生豬進行屠宰,在未經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對外銷售。截至案發,共屠宰生豬500餘頭,銷售金額達人民幣80餘萬元。經對趙某屠宰場內當場查扣的二份生豬肉進行檢測,沒有檢出沙丁胺醇、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等物質。
 
  趙某、於某某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的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趙某係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於某某係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趙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於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12:麵條湯料中添加罌粟殼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遲某某在經營小吃部時,為吸引食客,違反國家規定,在加工的麵條湯料中非法添加罌粟殼,至案發生產銷售金額為4萬餘元。經鑒定,依法提取並送檢的麵條湯料中含有嗎啡、罌粟堿、那可丁。
 
  遲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法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幣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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