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安中心禁止商家進口台灣“強冠”豬油產品
發言人說,根據台灣當局提供的數據顯示,“強冠”的劣質豬油/豬油製品是用劣質成分生產,例如回收的廢棄油和動物飼料用豬油。鑒於這些劣質豬油/豬油製品可能已被黃曲黴毒素及金屬雜質等有害汙染物汙染,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危險,中心決定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第30(1)條發出上述的命令,以防止對公眾衛生造成危險及減少對公眾衛生造成危險的可能性。
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亦必須按照命令所指明的方式,由今日正午十二時起計的十四天內收回其供應的受影響食物,並加以處置。回收行動結束後,商戶必須於兩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報告。
任何人違反有關命令的任何條款,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港元 下同)及監禁十二個月。
發言人說,中心除了會繼續就事件和台灣當局保持密切聯係、跟進調查事件,及密切監督回收外,亦會以風險為本,加強抽驗各地(包括台灣)進口的食用油及較高風險食品,進行汙染物的分析測試,確保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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