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

2014-12-11 10:26:5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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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標準全文強製。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本標準與GB 5749-8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水質指標由GB 5749-85的35項增加至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其中:

  —— 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修訂了總大腸菌群;

  —— 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增加了溴酸鹽、亞氯酸鹽、氯酸鹽、銻、鋇、鈹、硼、鉬、鎳、鉈、氯化氰;並修訂了砷、鎘、鉛、硝酸鹽;

  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增加了甲醛、三鹵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環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滅草鬆、百菌清、溴氰菊酯、樂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馬拉硫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敵敵畏、草甘膦;修訂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鈉、鋁;修訂了渾濁度;

  —— 放射性指標中修訂了總α放射性。

  —— 刪除了水源選擇和水源衛生防護兩部分內容。

  —— 簡化了供水部門的水質檢測規定,部分內容列入《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

  —— 增加了附錄A。

  —— 增加了參考文獻。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為準備水質淨化和水質檢驗條件,賈第鞭毛蟲、隱孢子蟲、三鹵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項指標延至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省衛生監督所、浙江省衛生監督所、江蘇省疾病預防控製中心、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中國城鎮供

  水排水協會、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

  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金銀龍、鄂學禮、陳昌傑、陳西平、張嵐、陳亞妍、蔡祖根、甘日華、

  申屠杭、郭常義、魏建榮、寧瑞珠、劉文朝、胡林林。

  本標準參加起草人:蔡詩文、林少彬、劉凡、姚孝元、陸坤明、陳國光、周懷東、李延平。本標準於1985年8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705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製,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限 值

  1、微生物指標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100

  2、毒理指標

  砷(mg/L)0.01

  鎘(mg/L)0.005

  鉻(六價,mg/L)0.05

  鉛(mg/L)0.01

  汞(mg/L)0.001

  硒(mg/L)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1.0

  硝酸鹽(以N計,mg/L)10

  地下水源限製時為20

  三氯甲烷(mg/L)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0.7

  氯酸鹽(使用複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1

  水源與淨水技術條件限製時為3

  臭和味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無

  pH (pH單位)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0.2

  鐵(mg/L)0.3

  錳(mg/L)0.1

  銅(mg/L)1.0

  鋅(mg/L)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鹽(mg/L)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3

  水源限製,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0.3

  4、放射性指標②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0.5

  總β放射性(Bq/L)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 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與水接觸時間出廠水

  中限值出廠水

  中餘量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遊離氯製劑(遊離氯,mg/L)至少30min4≥0.3≥0.05

  一氯胺(總氯,mg/L)至少120min3≥0.5≥0.05

  臭氧(O3,mg/L)至少12min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0.8≥0.1≥0.02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1

  隱孢子蟲(個/10L)<1

  2、毒理指標

  銻(mg/L)0.005

  鋇(mg/L)0.7

  鈹(mg/L)0.002

  硼(mg/L)0.5

  鉬(mg/L)0.07

  鎳(mg/L)0.02

  銀(mg/L)0.05

  鉈(mg/L)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0.05

  1,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0.0004

  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0.009

  六六六(總量,mg/L)0.005

  六氯苯(mg/L)0.001

  樂果(mg/L)0.08

  對硫磷(mg/L)0.003

  滅草鬆(mg/L)0.3

  甲基對硫磷(mg/L)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0.03

  草甘膦(mg/L)0.7

  敵敵畏(mg/L)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0.07

  三氯苯(總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0.04

  甲苯(mg/L)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0.008

  環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0.01

  苯乙烯(mg/L)0.02

  苯並(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0.5

  硫化物(mg/L)0.02

  鈉(mg/L)200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

  指 標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500

  2、毒理指標

  砷(mg/L)0.05

  氟化物(mg/L)1.2

  硝酸鹽(以N計,mg/L)20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3

  水源與淨水技術條件限製時為5

  pH(pH單位)不小於6.5且不大於9.5

  溶解性總固體(mg/L)15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5

  鐵(mg/L)0.5

  錳(mg/L)0.3

  氯化物(mg/L)300

  硫酸鹽(mg/L)300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鏽、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汙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汙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範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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