鵝飼料混魚飼料消委會替農戶挽回損失9000元
日前,蒼溪縣新觀鄉山花村村民祖祥海、汪舉柏到消委會投訴,稱其今年1月21日從蒼溪縣某飼料有限責任公司購回4噸鵝飼料,飼養鵝後長勢不夠好,出欄時間延後,導致無法及時在春節期間上市銷售,造成經濟損失,要求飼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經交涉無果後,向消委會提起投訴。
接到投訴後,消委會立即組織調解人員進行調查,由龍王食藥工商所副所長唐小夫帶隊前往養殖場及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勘查。經查,該養殖場後購進的4噸鵝飼料比先前購進的7噸顏色要深,廠家稱是加工過程中有少量魚飼料混入鵝飼料,導致顏色不一。隨後,在養殖場鵝飼料包裝袋中又發現豬飼料標簽,說明該批飼料也有摻雜豬飼料的可能。據此,該飼料生產廠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依據事實,唐小夫向生產方和飼料公司反複宣傳講解新《消法》相關條款,明確職責,劃分責任。經消委會多次協調,由蒼溪縣某飼料有限責任公司先行向祖祥海、汪舉柏賠償經濟損失9000元,再向生產廠家追索賠款。
截至發稿時,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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