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中最常見的十一個錯誤
1、標示具有保健、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
這是一類常見的違反基本條款中3.6的案例,生產企業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追求廣告效應,使用一些明示或暗示的文字內容介紹產品或產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保健、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
例如:“天山雪蓮飲品”介紹說有“養氣、養顏、養血功效”。“鹽焗雞爪”介紹說“多吃不但能軟化血管,同時具有美容功效,雞爪中含有四種蛋白質成分,能夠有效抑製高血壓。”
2、產品名稱與配料表不符
這是一類常見的食品名稱標示不規範情況,往往發生在食品名稱用一種食品修飾另一種食品時,用作修飾意義的食品在產品加工過程中並沒有使用過,誤導消費者。
例如:“奶油瓜子”配料中沒有奶油,應命名為“奶油味瓜子”;配料中使用非可可的植物油脂產品仍命名為“巧克力”並不規範,應命名為“代可可脂巧克力”,且代可可脂和巧克力應該使用同一字號。
3、產品名稱不能反映產品真實屬性
標準明確規定“清晰的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例如有一產品命名為“熬點”,其真實屬性是複合調味料,在命名時一定要把“複合調味料”標明;《GB10789-2007飲料通則》中規定果汁含量≥10%方可命名為果汁飲料,但仍然有些產品果汁含量達不到要求仍命名“果汁飲料”也屬於產品不能反應產品真實屬性。
4、配料表標題標示不規範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如使用“主要成分”、“成分”、“主料”“輔料”等均不規範,但除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其可以以“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5、未標明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標準規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配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滿足了兩個條件,即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才可以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如漢堡調味粉、肉味粉等無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正確標示為漢堡調味粉(小麥粉、食鹽...)、肉味粉(豬骨、醬油、澱粉、植物油...)
6、食品添加劑標示不規範
未按照標準要求標明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並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隻標明其功能名稱,例如乳化劑、抗氧化劑等;同時部分食品添加劑書寫不規範,出現錯別字,如a-澱粉酶、單甘脂,應正確標示為α-澱粉酶、單硬脂酸甘油酯。
7、淨含量和規格標示不規範
標準規定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也即淨含量的標題一定為“淨含量”,如使用淨重、毛重等都屬於淨含量標題標示不規範。部分不規範情況還包括淨含量未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如“淨含量2500g”、 “0.250kg”、“2公斤”、“4700ml” 均不規範,正確的標示應為應分別為2.5kg(質量≥1000g,應當使用的計量單位為kg或千克)、250g(質量<1000g,應當使用的計量單位是克或g)、2kg、4.7L(體積≥1000ml,應當使用的單位為升或L,l)。淨含量字符高度達不到相應相應要求也是常見的不規範。
8、配料的定量標示
標準中4.1.4.1和4.1.4.2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中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本產品特別添加深海魚油”、“本產品選用比利時巧克力”、“不含蔗糖”等。
9、產品執行標準與產品不符
這是近一年來投訴較多的一類案例。如裱花蛋糕產品執行GB/T20977《糕點通則》,但其適用範圍中明確規定了不適用於裱花蛋糕和月餅;筍幹燒黃豆執行GB/T22106《非發酵豆製品》,但此產品無製漿工藝。
10、產品質量等級標示不規範
此類案例雖不多見,但反映出生產企業在管理上的隨意性。如“香蕉片”產品,執行標準中並無質量等級,但標注為“一級品”;枸杞產品,標準GB/T18672中分為特優、特級、甲級、乙級四等,標示為“一級”“甲等”等形式均屬於標示不規範。
11、貯存條件及保質期標示不規範
此類案例由“福喜事件”引發,經標準起草方確認,凡標示“冷凍12個月、冷藏3個月”等類似內容的,均被認定為標示形式不符合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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