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止銷售。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五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舉報乳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接到舉報的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於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複;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製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六條 乳製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製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製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七條 乳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製品,不停止銷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拒不停止銷售、拒不追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製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製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九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後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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