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藥總局令第3號)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麵記錄。
重大、複雜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食品藥品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章。
第四十一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經分管負責人批準,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並填寫清單。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四十二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並加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簽收。
第四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7個工作日以內報所屬部門備案。
第六章 送 達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本章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直接送交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並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並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七條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撤銷食品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交由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
第四十八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電視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第七章 執行與結案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並提交書麵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員審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分管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決定或者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作出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沒款的機構分離。除按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
第五十二條依據本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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