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藥總局令第3號)
:
(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五十三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麵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加處罰款的總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複核,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複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個工作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強製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後,辦案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期限以時、日計算,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製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製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範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範本,製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並自行印製。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同時廢止。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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