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藥總局令第3號)
第 3 號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於2014年3月14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張勇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以下簡稱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赛程预测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照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製度。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七條 縣(區)、市(地、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重大、複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區實際,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級別管轄的具體分工。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或者區域設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並書麵通知下級部門。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對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並書麵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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